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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史:遼金元代(967-136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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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2-09-13

    第一節   遼金元代火災概況

    我國北方契丹族于五代十國時建立了遼國,以燕京(今北京)為陪都。該城方三十六里,除皇城外,還有坊市、廨舍、寺觀等。后來女真族建立的金國取遼國而代之,于1154年定都燕京,將該城加以擴建。1214年(貞肱二年)金國遷都至汴京(今開封)。以后興起的蒙古族先后滅亡了金朝和南宋,建立了武功極盛的元朝,統一了全國。元世祖忽必烈定都燕京后改稱大都,修筑了新城。都城內多住王公貴族,外國客商多住在城廓外。當時京城人煙稠密,貨物云集。由于社會經濟逐漸從戰亂中恢復,并得到一定的發展,長安、太原、揚州、蘇州等城市商業和手工業頗為繁盛,北方的大都和南方的杭州、泉州都是當時世界上著名的城市。

    意大利旅行家馬可·波羅于1275年(元朝至元十二年)來到我國后,曾被忽必烈封為樞密副使,奉命出巡各地。他在我國住了十七年后回國,在1307年問世的馬可·波羅游記》中介紹了我國元代初年的許多情況。馬可·波羅稱贊剛被元軍占領的原南宋地區為“東方諸國中最繁華富麗之地”,杭州為“世界最富麗名貴之城”,城廓廣大,宮殿華麗,園林優美,橋梁眾多,“城中商賈甚眾,頗富足,貿易之巨,無人能言其數”。因此,杭州被譽之為“天城”或“天堂之城”(The city of Heaven)。但是,正如馬可·波羅所指出的,杭州“蓋房屋多用木料,火災常起”。

    據史料記載,元朝元貞二年(1296年),“杭州火,燔七百七十家?!按蟮掳四?1304年)五月,“杭州火,燔四百家”。至正元年(1341年)四月乙未,杭州發生一起大火,“燔官舍、民居、公廨、寺觀,凡一萬五千七百余間,死者七十有四人”。次年四月一日,杭州又發生一起大火,據《元史·別兒怯不法傳》稱,“燒官廨民廬幾盡…被災者二萬三千余戶”。這個受災戶數顯然被壓縮了很多,據元代楊維楨在《江浙廉訪彌災記》中說,受災四萬余戶;按明代資料記載,受災六萬三千余戶。這場大火發生時,江浙行省左丞相別兒怯不法正在上任途中,事后下令登記受災戶,除發給每戶錢、米賬濟外,還報請朝廷批準,減收酒庫、織坊等稅,軍器、漆器等稅暫停收一年。盡管如此,杭州連續兩年遭受大火的浩劫,全城幾乎被燒毀,不僅許多宮殿官舍蕩然無存,更使數以萬計的百姓陷入無家可歸、缺吃少穿的悲慘境地。

    北京自遼代開始成為京都以后,火災較前增多,時而發生大火。遼大康五年(1079年)十一月,京城發生火災,“被火之民免租稅一年”。遼大安七年(1091年)六月,端拱門起火成災。金皇統九年(1149年)四月,燕京皇城內因雷擊起火,“雷電震壞寢殿鴟尾。有火入帝(指熙宗完顏亶)寢(室),燒帷幔,上(指熙宗)懼,徙別殿”。大定二年(1162年)閏二月,“神龍殿十六位焚,延及太和、厚德殿”。大安二年(1210年)十一月,“大悲閣幡竿下石隙中火出,高二、三尺,人近之即滅,凡十余日。自是都城連夜播蒸二、三十處”,大安三年(121年)三月戊午,大悲圖起火,“延燒萬余家,火五日不絕”??梢娀饎葜?,難以拉制,這是北京歷史上發生的一起特大火災。元皇慶二年(1313年),建于京城無量大人胡同的無量壽庵“遇災,庵毀”.至正二十八年(1368年)二月,“京師武庫災”。同年六月甲寅,大圣壽萬安寺(舊名白塔寺,自元世祖以來為百官習儀之所)發生火災,“是日未時,雷雨中有火自空而下,其殿脊東鰲口火焰出,佛身上亦火起,帝(指順帝)聞之泣下,亟命百官救護,唯東西二影堂神主及寶玩器物得免,余皆焚毀”。

    在遼、金、元時期,其他地區也發生過一些火災。例如,遼重熙十八年(1049年)十二月,“慶陵林木火”。大康元年(1075年)二月,“祥州火”,金興定三年(1219年)春,設在汴京的金朝吏部發生火災;興定五年十一月,該城著名的相國寺亦發生火災。元定宗三年(1248年),有的地區“野草自焚,牛馬十死八九,民不聊生”。至元十三年(1276年),“福州府學火,惟禮殿存”。延就三年(1316年)六月,“重慶路火,郡舍十焚八九”。延祐六年四月,揚州發生大火,“燔官民廬舍一萬三千三百余區”。至正十年(1350年),“興國路自春及夏,城中火災不絕,日數十起?!皣琳暾乱颐?,貴州發生重大火災,“同知州事韓帖木不花、判官高萬章及家人九口俱死焉,居民死者三百余人,牛五

    十頭,馬九匹,公署、倉庫、案牘焚燒皆盡”。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發明火藥以后,火藥起火爆炸事故逐漸增多。當時的火藥即黑色火藥,系硝酸鉀、硫磺與炭末的混合物,過火能引起爆炸,對撞擊等機械作用也很敏感。但在很長時間內,許多人對火藥的防火防爆等安全要求并不了解。據說,南宋淳祐年間(1241年至1252年)任過丞相的趙南仲,曾在溧陽的私宅內圈養過四只老虎,位于火藥庫之側。有一天,火藥庫“焙藥火作,眾炮忽然發聲如雷霆,地動屋傾,四虎悉斃,時傳為異駭”.元代至元十七年(1280年),揚州炮庫曾經發生一起重大事故。當時正是元世祖忽必烈滅南宋后的第二年,火藥庫啟用北方人代替當地工人。由于“北人不諳藥性,碾硫之際,火焰突起,既而延燎,火槍奮起,迅如驚蛇,方玩以為笑,未幾透入炮房,諸炮并發,聲大如山崩海嘯,傾城駭恐,以為急兵至矣,倉皇莫知所為。遠至百里外,房瓦皆震,號火四舉,諸皆戒嚴,紛擾幾一晝夜。事定按視之,則守卒百人皆糜碎無余,楹櫟悉寸裂,或為炮風扇至十余里外,平地皆成坑谷,至深丈余。四鄰二百余家悉罹奇禍”。這是元代有關火藥爆炸事故記載比較詳細的一個案例。它說明了某些工人由于不熟悉火藥性能而造成起火事故,加之缺乏處理事故的有關知識,“玩以為笑”而不采取應急措施,以致發生猛烈爆炸,造成了慘重的損失。另據記載,至正二十三年(1363年)六月,洪都“忠勤樓火,以炮藥故”??梢娀鹚幤鸹鸨ㄊ鹿试谀纤我院笠呀涢_始成為一個嚴重的問題,這是在同火災作斗爭中出現的一個新特點。

    第二節   遼金元代同火災作斗爭的一些措施

    如何同火災作斗爭,是歷代朝廷和地方官府所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據說,元代皇慶初年,饒州城發生火災,延燒到該城東門,饒州路總管卜天璋“具衣冠,向火拜,(火)勢遂熄”。元至正三年(1343年)五月四日,杭州東橋發生火災,火勢直逼西湖書院、肅政司等官署,當地一群官吏“齊面火叩首”祈禱,然后風向突然變化,西湖書院和肅政司等“皆得保全”。似乎官老爺們向火叩首,就能使火勢熄滅而轉危為安。今天看來,這是十分可笑的,而在封建社會里卻曾傳為“美談”,他們被稱之為“良吏”。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這些官吏同那些在起火后只顧個人逃命、置救火于不顧的官吏們是不能相提并論的。然而這類迷信作法并不是、也不可能是同火災作斗爭的有效措施。

    實際上,遼金元代都不同程度地繼承了歷史上以法治火的傳:統。據記載,遼圣宗耶律隆緒在位時(983年至1031年),有一次五部院地方的老百姓偶然失火,延燒木葉山兆域(系遼太祖耶律阿保機的陵墓笙地),按以往刑法應處以死刑,圣宗改為“杖(刑)而釋(放)之,因著為法”。從前遼國京城如有人盜竊失火人家的財物,值五貫者即應被處死,重熙元年(1032年)興宗耶律宗貞詔令改為“所盜物二十貫以上處死”。這說明遼代有關火災的刑罰是很嚴酷的,圣宗以后雖然有所放寬,但仍依法予以懲罰,以“殺一儆百”,嚴防火災的發生。金代多采用遼、宋之法。興定二年(1218年),汴京氣候千旱,屢次發生火災,是年十一月,“定京師失火法”,其內容現已無法查知。元朝有關火災的法制相當完備,其內容不僅包括對失火、放火的刑罰,而且對百姓防火和軍隊救火等問題也有明確規定。

    元朝刑法規定:“諸城郭人民,鄰甲相保,門置水甕,積水常盈,家設火具,每物須備,大風時作,則傳呼以徇(即當眾宣示)于路。有司(即有關機構)不時點視,凡救火之具不備者罪之。諸遺(失)火延燒系官房舍,杖七十七;延燒民房,答五十,因致傷人命,杖八十七;所毀房舍財富,公私俱免徵償。燒自己房舍者,答二十七,止(只)坐(罪)失火之人。諸煎鹽草地,輒縱野火延燒者,杖八十七;因致闕(指皇宮)用者奏取圣(指皇帝)裁(決)。鄰接管民官,專一關防禁治。諸縱火圍獵,延燒民房錢谷者,斷罪勒償,償未盡而會赦者,免徽。諸故燒太子諸王房舍者,處死。諸故燒官府廨宇及有人居止宅舍,無問舍宇大小,財物多寡,比同強盜,免刺(免于刺字),杖一百七,徒(刑)三年;傷人命者,仍徽燒埋銀。再犯者決配,役滿,徙千里之外。諸挾仇放火,隨時撲滅,不曾延燎者,比(同)強盜不曾傷人不得財,杖七十七,徒(刑)一年半,免刺。雖親屬相犯,比同常人”。①為了維護火場秩序,懲處趁火打劫等不法分子,元朝于延祐二年(1315年)規定:“遇有居民不測遺漏(即失火),軍民官司嚴加關防,軍民人等毋得乘時為奸,兇徒黨惡乘風火驚擾之強奪財物,比同白晝搶劫,物號示眾,照依強盜通例科斷。如捕軍人、弓兵、救火人丁乘時持杖搶奪財物,比之百姓加等斷刺(處);致傷人命者照依強盜殺人定論,本管頭目有失鈐(管)束,初犯決(杖)三十七下,再犯四十七下,三犯黜降”,平時為了預防火災的發生,許多城市禁止夜間使用燈火。杭州駐軍巡邏人員夜晚在街巷巡行,禁時以后如發現某家燈火未熄,就在其門上留下標記,翌晨傳該戶主至官府詢問,“若無詞可藉,則處罰之”。元朝各地駐軍都負有撲救火災的任務。如發現“諸民間失火,鎮守軍官坐視不救,反而縱軍剽掠者”,要依法查處。杭州城對及時發現和撲救火災十分重視。馬可·波羅曾經指出:“若火警報告不速,全城一半將成灰燼”。因此,在該城各橋或相距三余里的土丘上各派駐十名士兵,分兩班日夜輪流看守。這些駐地均備有梆子(響板)、大鑼各一具,發現火災則擊梆或鳴鑼報警,附近守衛與巡邏士兵即奔赴火場施救。城內許多街道還建有石室或石塔,發生火災時由救火官兵將受災居民和店戶的貴重物品疏散到石室(塔),以防止燒毀和散失;或者用船只運送到湖心島,加以保護?!爸灰娺\物之人及救火之人往來其間,救火者其數至少一、二千人”。但是,按照當時的規定,任何居民不得擅自離家進入火場;即使城內發生其他騷亂,也由這些負責守護和巡邏的士兵發出警報和奔赴出事地點。也就是說,這些駐軍官兵不僅負有發現和撲救火災的任務,而且擔負維護治安的衛成任務。其所以不許居民離家參加救火,顯然是由于元朝政權擔心漢族群眾利用發生火災或其他事故的時機,起來反抗蒙族統治者。盡管如此,當時杭州對火災的戒備和救火的組織是相當嚴密的。馬可·波羅在游記中介紹了上述情況,使外國人了解到我國消防事業在十三世紀已經達到相當高的水平。這是值得人們稱贊的。

    綜上所述,遼金元代都城北京的火災較前增多,開封、杭州、揚州等地曾先后發生重大的火災或火藥起火爆炸事故。在此期間,朝廷和許多地方官府都不同程度地繼承了前代同火災作斗爭的歷史經驗。尤其是元代,在嚴格消防法制和嚴密組織火災撲救工作等方面采取了一些有效的措施。元代來華的意大利旅行家馬可·波羅在向世界各國介紹我國消防事業的成就上作出了重要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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