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隋唐五代火災概況
在南北朝末期,隋文帝楊堅準備進攻南方的陳國。當時有個名叫高頰的臣僚獻策說:“江南土薄,舍多竹茅,所有積儲皆非窖地。(宜)密遣行人,因風縱火,待彼修茸,更燃之。不出數年,自可財力俱盡”??梢娔戏阶》亢蛡}庫與北方不同,多為易燃建筑,容易發生火災。隋文帝利用這個特點,采納了高頰的縱火計,致使陳國實力漸衰,陷入困境。
繼隋朝之后興起的唐朝,逐漸達到經濟繁榮,文化發達,是我國封建社會中一個空前的強盛時期。我國在唐代是世界上的先進國家之一。唐朝國都長安是全國的政治、文化教育和陸路交通的中心,它和東京開封都是全國最大的貿易中心。長安城自隋朝定都后開始興建,經過唐朝屢次修筑逐步完善起來,規模宏偉,布局嚴整?;食俏挥诔莾茸畋辈康闹醒?,建有許多宮殿、宗廟及衙署?;食峭獾闹烊复蠼挚v貫南北,將城區分為兩半,分別設有東市和西市。城內居住區共有一百零九坊,布列十分勻整。全城如宋敏求在《長安志》中所描述的,“棋布櫛比,街衢橫直,自古帝京未之有也”。象唐代長安這樣氣象雄偉的大城市,當時在世界上也是少有的。它作為東西方文化交流的中心,曾經吸引了外國許多學生、官吏、僧侶、商人和游客前來學習、旅游或僑居。廣州、揚州和泉州也是中外貿易的重要商埠。成都、洪州(即南昌)、荊州、明州(即寧波)等地都是著名的城市。唐代人口較前增多,據稱天寶年間(742年至756年)全國共有九百余萬戶,五千二百余萬人。
關于唐代的火災情況,在當時一些著名詩人的作品中曾有反映。劉禹錫在《武陵觀火詩》中指出:“楚鄉祝融兮,炎火常為虞”,說明湖北、湖南一帶經常發生火災(武陵即今湖南常德)。柳宗元晚年任柳州刺史時,曾在《逐畢方文》的序中寫道:“元和七年(812年)夏,多火災。日夜數十發,少尚五、六發,過三月乃止。八年夏,又如之。人咸無安處,老弱燔死。晨不爨(意為炊),夜不燭,皆列座屋上,左右視,罷不得休”??梢姰敃r柳州火災發生之頻繁,使居民晝夜不得安寧。從隋唐五代時期的火災情況來看:
一、長安、揚州、金陵、洪州、杭州等城市曾發生一些大火據記載,唐元和十五年(820年)正月,“京師(指長安)西市火、焚死者眾”。唐會昌三年(843年)六月二十七日夜,“東市火,焚廬甚眾”。當時正在長安的目本和尚圓仁看到了這起火災,據他記錄:燒了東市曹門以西的肉行、鐵行等二十四個行業,共計四十多家。揚州于唐大(太)和八年(834年)三月發生大火,“燔民舍千區”;同年十一月又起火,“燔民舍數千區”。
唐開成四年(839年)十二月,“揚州市火,燔民舍數千家”。南唐升元六年(942年),揚州再次發生大火,“焚數千家”。按《十國春秋》記載,吳大和六年(934年)三月,金陵(即南京)連續發生二起重大火災。南唐定都金陵后,保大十一年(953年)春三月,“金陵
火,逾月,焚官寺民廬數千間”;保大十五年(957年)十二月,“都城(指金陵)大火,一日數發”。洪州(即南昌)于唐貞元二年(786年)七月發生大火,“燔民舍萬七千家”。
杭州在隋代還是一個不出名的小城市。唐代由于治理西湖、修建水井等原因使該城逐漸擴展,在開元年間(713年至741年)已有八萬四千余戶,約四十萬人。五代十國時,吳越國在此定都,并修筑錢塘江石堤,阻止海潮沖擊,使農業和交通業有了很大發展,加之大規模地擴建城市,興建宮室、衙署、臺榭等,使杭州成為江南的一個名勝地區。與此同時,杭州的火災也逐漸增多。據記載,后晉天福六年(941年)七月甲戌,“杭州大火,燒毀宮室迨盡。錢元璀(吳越王)避之,火輒隨發,錢元瓘大懼,因病狂,是歲卒”(即當年死去)。④又據《十國春秋》記述,后周顯德五年(958年)四月辛酉,“杭州城南火,延于內城,官府廬舍幾盡,吳越王錢俶出居都城驛;壬戌旦,火將及鎮國倉,王親率左右至瑞石山,命酒祝之曰:‘不谷不德,天降之災,倉廩積儲實軍旅之備也,若盡焚之,民命安仰’。乃命從官伐林木以絕其勢,火遂止。是時被火毀者凡一萬九千余家”。其實,當這把大火即將延燒國家糧倉時,吳越王祈禱上天保佑也無濟于事,而砍伐林木以建立隔離地帶,才是阻止火勢蔓延的一種有效的方法。
二 宮殿、寺廟和武庫等發生一些重大火災
據記載,隋煬帝楊廣在位時,由于橫征暴斂,殘酷統治,對農民群眾造反極為恐懼。大業十二年(616年)四月,“大業殿西院火,帝(指隋煬帝)以為盜起,驚走,入西苑,匿草間,火止乃還,唐證圣元車(696年)正月丙申,皇城內明堂發生火災,至天明而并從根燼,大(太5和二年(828年)十一月甲辰,“禁中陽德寺火,延及宣政殷東組及門下省,宮人死者數百人”,唐代佛教極為盛行,寺廟期多,火災也不乏其例。大歷十年(775年)二月,“莊嚴寺佛圖(即佛塔)火。初有疾風,度雷薄擊,俄而火從佛圖出,寺僧數百人急救之,乃止,棟宇無損”。大順二年(891年)二月癸丑夜,“汴州(即開封)相國寺佛閣災。是日暮,微雨震電,寺人曾見塊火在三門樓藤網中,良久,火發,復飛越前殿,延燒佛閣”,據稱當時起火后,“既而大雨暴至,平地水深數尺,火益甚,延及民居,三日不滅”。此外,唐天寶十年(751年)八月六日,“武庫火,燒二十八間十九架,兵器四十七萬件”。前蜀永平五年(915年)冬十月一天夜里,高祖王建在華陽縣城的宮殿起火,“自得成都以來所得寶貨貯于百尺樓,悉為煨燼”。后唐天成四年(929年)十一月,河南汝州(今臨汝縣)發生火災,“燒羽林軍營五百余間”。
三、倉庫和船舶火災曾造成嚴重損失
唐貞元元年(785年),江陵度支院(即稅務機關)起火;“焚江東租賦百余萬”。南唐具元二年(938年)五月丁卯,廣濟倉發生大火,“焚米二十萬石”。隋唐時期隨著水上運輸的發展,船舶火災較前增多,而且發生過一些大火。唐天寶十年(751年)正月,有一天刮“大風,陜州(今河南省陜縣)運船失火,燒二百一十只,損(失)米一百萬石,舟人死者六百人,又燒商人船一百只”。唐廣德元年(763年)十二月辛丑夜,“鄂州(今武昌)大風,火發江中,焚舟三千艘,延及岸上民居二千余家,死者四、五千人”。這兩起船舶火災蔓延之廣、燒船之多、損失之重,在我國火災史上是罕見的。
第二節 隋唐五代的防火措施
隋唐以來,在經濟發展和火災增多的形勢下,進一步加強了同火災的斗爭。如唐朝的左、右藏署負責掌管國庫,“四方所獻金玉,珠貝、玩好之物”均在庫中貯藏。當時朝廷規定:“凡藏院之內,禁人燃火,及無故入院者。晝則四面常持杖為之防守,夜則擊柝(即打更用的梆子),分更巡警之”。唐朝還設有左、右金吾衛(武官),負責“掌宮中及京城晝夜巡警之法,以執御非違”。有些官吏曾經因為當地發生火災或救火不力而受到處罰。例
如,元和四年(809年)三月,“御史臺佛舍火,當值御史李應罰一季俸”(即罰去一個季度的俸祿)。元和十一年十一月,“元陵火,罰李佑一月俸”。大(太)和二年(828年)十一月,禁中昭德官起火時,唐文宗李昂命令“神策士兵救之,公卿內臣集于日華門外。御史中丞溫造不到,與西巡使崔蠡、姚合等各罰一月俸”。
從防火技術方面來看,隋代已開始注意解決防止摩擦起火的問題。大業二年(605年),隋楊帝征發二百萬人營建東都洛陽,派出許多民工到江西-一帶砍伐巨木,運往洛陽。唐代《貞觀政要》記載,“隋室初造此殿(指洛陽乾元殿),楹棟宏壯,大木非近道所有,自豫章采來。二千人拽一柱,其下施轂皆以生鐵為之;中間若用木,輪動則火出”。就是說,在木柱下墊一排木滾,由于滾動時劇烈摩擦會起火燃燒,因而用生鐵鑄的滾子代替木滾。當時運送的巨木十分沉重,拖拉一,二里鐵滾就會被摩擦損壞,還要及的予以更換。采取這個辦法,既能使民工們拖拉巨木時省力些,又可以防止木料因購烈摩接而起處。它反映了隋代勞動人民的聰明才智。
唐代以來,某些有識之士已經在城市建設中重視防火問題,并采取了一些有益的措施。例如,唐代宗年間(762年至779年),李泌任杭州刺史時,發動居民在城內開鑿了六口大井,類似地下蓄水池。這不僅解決了居民飲水問題,也便于一旦發生火災用以滅火。另據記載,“廣州舊俗,皆以竹茅為屋,屢有火災”,唐玄宗開元年間(713年至741年)初期,宋璟任廣州都督,“教人燒瓦,改造店肆,自是無復延燒之患,人皆懷惠,立(碑)頌以化其政”。廣州百姓懷念宋璟的功德,說明他推行的火政得到了群眾的擁護。后來任過唐朝宰相的杜佑(死于元和七年,即公元812年),在他擔任嶺南節度使(管轄廣州、桂林等地)期間,曾經“開大衢,疏座閘,以息火災”。即通過開辟寬闊的街道和疏通里巷的辦法,來防止火勢蔓延。元和初年楊於陵任嶺南節度使期間,亦“教民陶瓦,易蒲屋,以絕火患”。開元以后一百多年間,廣州經宋璟、杜佑、楊於陵等兒位地方官的宣傳和治理,許多百姓逐漸以瓦房代替竹屋茅舍,從而減少了火災的危害。
唐朝末期衰落以后,長安和洛陽城遭到很大破壞。汴州(即開封)在唐代由于交通和商業發達而成為一個“雄郡,自江、淮達于河、洛,舟車輻輳”。五代十國時期,后周定都汴州,使之成為政治、經濟中心,該城原有建筑已不適用,而且火患較多。后周世宗柴榮關于擴建汴州城的兩份詔書,反映出他對解決城市防火問題的重視和決心。后周顯德二年(955年)四月,柴榮在詔書中指出:汴州“諸衛軍營或多狹窄,百司公署無處興修,加之坊市之中,邸店(即商店、貨棧)有限,工商外至,絡繹無窮,就賃之資增添不定,貧缺之戶供辦實艱。而又屋宇交連,街衢秋溢。入夏有暑濕之苦,居常有煙火之憂”。因此,決定“將便公私,須廣都邑,宜令有司于京都四面別筑羅城,先立標幟,候將來冬春初農務閑時,即量差近甸人夫漸次修筑…未畢則迤邐次年…今后凡有營葬及興置宅灶并草市,并須去標幟七里外,其標幟內候官中畫定街巷、軍營、倉場、諸司、公廨院務等,即任百姓營造”。①次年春季,官府召集民工大舉興建外城。同年六月,柴榮又下詔書進一步指出:“京都人物誼闐(即喧囂擁擠),閭巷隘窄,雨雪則有泥濘之患,風旱則多火燭之憂,每遇炎熱,易生疫疾。近者開廣都邑,展引(即展寬)街坊,雖然暫勞,久成大利”,并規定“京城內街道五十步者,(準)許兩旁人戶各于五步內取便種樹、掘井、修蓋涼棚,其三十步以下至二十步者,各于三步,其次有差”。
由此可以看出,后周世宗柴榮把“常有煙火之憂”、“多火燭之憂”,當作城市建設中的一個重要問題,連同官署、商店、民舍等房屋建筑以及街道交通、環境衛生等市政問題加以通盤考慮和綜合治理,使建筑布局與街道寬度不僅適應市政管理的需要,也有利于城市防火,減少火災危害。柴榮是一位有遠見的人,他不顧當時“怨謗之語”,堅信“雖然暫勞,久成大利”,堅持推行這些正確的措施,從而使汴州建設成為一個具有京城規模和嚴整規劃的繁榮城市。因此,后來宋朝即定都于汴京。司馬光在《資治通鑒》中說:柴榮“增修汴城之兩詔,富于市政設計觀念,極堪注重”。這個評價是完全正確的。
應當指出,唐代由于防御火攻的軍事上的需要,也促進了消防事業的發展。杜佑在《通典2(成書于唐貞元十七年,即公元801年)中,在總結以往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防御火攻的一系列措施。為了防止敵人利用火箭等火器攻城而引起火災,要求將“城門扇及城堠(堡)以泥厚涂備火”;“門棧以泥厚涂之備火”;“柴草之類貯積以泥厚涂之,防止火箭飛火”;“城內人家咸令置水防火”。同時,要嚴格法令,“先約失火者斬”,為防止奸細乘機放火作亂,規定起火后只準附近的官兵和百姓前往撲救,“城上不得輒離職掌,亂走街巷者斬”。撲救火災則使用油囊(即油布縫制的水囊)和大、小水袋等器具?!坝湍沂⑺诔巧?,擲安火車中,囊敗火滅”;“敵若縱火焚(城)樓堞,以鹿竹長一丈鎪(削)去節,
以生薄皮合縫為袋,貯水三、四石,將筒于袋內急縛如濺筒。令壯士三、五人撮水口急蹙之救火。每門(指城門)貯兩具。如無竹,以木合筒漆之而用,并小濺筒二十具而助之。(城)門內常以甕貯水添用”。這種油壅攜帶輕便,易于投擲在燃燒物上。水袋貯水較多,射水較遠。它們比一般水桶或其它甕、罐之類更適用于滅火??梢娞拼然鹌骶咭严蛳缹S闷鞑牡姆较虬l展。上述防御火攻的措施和器具,不僅具有軍事上的重要意義,對于平時加強同火災的斗爭也是適用的。
第三節 唐代關于火災的刑律
早在戰國時期,法家李悝曾“集諸國刑典,造《法經》六篇”,但其中《雜法》篇中是否包含有關火災的內容,現在尚無確實史料可以說明。漢律沿襲秦律,直到南北朝和隋唐時期一脈相承。西晉泰始四年(268年)制定的《晉律》和南北朝北周(557年至581年)制定的《大律》中,都有“水火”篇,但其內容已湮沒失傳。董必武同志曾經指出:“我國保存下來的成文法,較完備的首先要算唐律,叫永徽律,這個法律是經過唐朝高祖、太宗、高宗三個朝代,歷時三、四十年的時間才制訂出來的”。這部唐律頒布于永徽二年(651年)。遵照高宗李治的旨意,唐朝宰相長孫無忌等人撰寫了《唐律疏議》,對唐律作了權威性的說明和注解?!短坡墒枳h》經高宗批準,于永徽四年頒行。按照唐律規定,刑罰分為二十等,即答刑五等(答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杖刑五等(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徒刑五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流刑(流放到外地)三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死刑二等(絞、斬)。唐律中有關火災的條款大都列入其“雜律”篇,按《唐律疏議》所述:
一、“諸於山陵兆域內,失火者徒二年,延燒山林者流二千里,殺傷人者減斗殺傷二等,其在外失火而延燒者各減一等(余條在外失火準此)”。所謂山陵兆域,即皇帝陵墓塋地。如在山陵兆域外失火而延燒兆域內者,則刑罰各減一等;其余各條如系在外失火而延燒于內者,均按照此條規定,以在內失火罪減一等。
二、“諸於庫藏及倉內,皆不得燃火,違者徒(刑)一年“。
三,“諸失火、及非時燒田野者答五十(非時,謂二月一日以后,十月三十日以前,若鄉士異宜者依鄉法)。延燒人舍宅及財物者杖八十,贓重者坐臟論減三等,殺傷人者減斗殺傷二等”。唐朝規定,點火燒田野以便耕種,必須在收獲季節結束后方可進行。由于“北地霜早,南土晚寒”,允許燒田的“時節不可一準”,按當地“鄉法”規定的時間執行。發生火災造成房舍和財軔的損失,在唐代以折合成布帛的匹數來計算。失火損失超過二十匹布
帛的算為贓重,即比照盜竊的坐贓罪減三等判處。
四、“其行道,燃火不滅,而致延燒者各減一等”。人們在旅途中如果需要燃火(如燒飯、取暖、照明等),應當在用火后離去時予以熄滅;如不熄滅以致延燒他人林木、房舍、財物或造成人員傷亡者,則按上述有關條款治罪,但各減一等。
五、“諸於官府廨院及倉庫內失火者徒(刑)二年,在官內加二等(廟社內亦同),損害贓重者坐贓論,殺傷人者減斗殺傷人一等。延燒廟及宮闕者絞(刑),社減一等”。官內指宮殿禁門以內。如燒官府廨院內財物“損害贓重者”,為折合布帛五十匹,即判徒刑三年。延燒皇帝的宗廟及宮門者處以絞刑,延燒皇帝的祭社者罪減一等,即判處流刑三千里。
六、“諸故燒官府廨舍及私家舍宅若財物者徒(刑)三年,贓五匹流二千里,十匹絞(刑),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對于官府和私家房舍、財物,凡故意放火焚燒者,不論被燒房舍大小或財物損失多少,均處以三年徒刑,損失折合五匹布帛者流放三干里,折合十匹者處以絞刑。故意放火而殺人者,按故意殺人罪處以斬刑;傷人一肢者流放三千里。
七、“諸見火起,應告不告,應救不救,不救減失火罪二等(謂從本失火罪減)。其守衛宮殿、倉庫及掌囚者皆不得離所守救火,違者杖一百”。凡發現起火者,均應報警并與火場附近人員共同撲救;如果發現起火而不報告、不撲救,則應治罪,其刑罰比照失火罪誠二等。例如,“諸于官府廨院及倉庫內失火者徒二年”,誠二等為徒刑一年;又如,私家房舍失火處以答刑五十,誠二等為答刑三十。守衛宮殿、倉庫及看管囚犯的人員,發現起火后不得離開崗位前去數火,否則處以杖刑一百。他們發現起火后,雖然沒有離開崗位前去報警或撲救,亦不論罪。
八、“諸水火有所損敗,故犯者徵償,誤失者不償”。即發生水災或火災造成房舍、財物損失時,如系故意決堤放水,以加害于人,或蓄意縱火,以焚燒官府及私家房舍、財物,應賠償損失;、如因未修堤防或失火而造成損失者,則不予賠償。
此外,《雜律》中還規定:“諸侵巷阡陌者,杖七十,若種植墾食者答五十,各令復故;雖種植無妨廢者不坐(罪)”。即侵占街巷等“公行之所”者應治罪,并責令其恢復原狀。這不僅有利于維護城鎮交通,而且可以保持一定的防火間距,對于發生火災時防止火勢蔓延和進行撲救工作都是很有必要的。
從唐律的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為了維護封建地主階級的統治,唐朝十分重視運用法律武器來同火災作斗爭。一旦火災危害皇帝的宮殿、陵地、宗廟以及統治人民的各級官府衙署,其刑罰比危害黎民百姓時要重得多;如果農民群眾起來造反,用放火的方法進行反抗,就要遭到殘酷的鎮壓,被處以極刑。這鮮明地反映出唐朝封建法律的階級本質,它是體現地主階級的意志和維護其利益的工具。這是由當時社會與國家性質所決定的,各個封建王朝莫不如此。從同火災作斗爭的角度來看,唐律中有關火災的一系列條款,在一千三百多年前的歷史條件下是比較完備的。它包括了違犯防火與救火法令、失火、放火等各種違法行為的處理規定,在量刑上根據其性質、情節及危害程度而區別對待,對于放火者的刑罰重于失火者。對一般違法以致失火的人也予以一定的法律制裁,從而使法律在同火災進行的斗爭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綜上所述,自盛唐至五代十國,隨著許多地區的開發和建設,火患嚴重的地區逐漸增多。在此期間,我國消防事業有了進一步發展,積累了一些新經驗。在城市建設中,已經開始采取一些有效的防火措施。為了適應撲救火災的需要,制作和使用了水囊、水袋等消防專用器具。尤其是唐代在總結以往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出來的《永徽律》,包括了同火災作斗爭的一系列規定,對于后代建立和健全消防法規具有很大的指導意義和深遠的影響。這
在古代世界消防法制的歷史上,是一個重要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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